4月18日,工信部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辦法》共八章四十四條,規定了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旨在落實“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推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改革,縮減審批范圍、優化管理流程,促進汽車產業健康持續高質量發展。 結合征求意見稿,對《公告》管理主要內容、變化點以及文件出臺背景梳理如下: 企業及產品準入五大改革 落實“放管服” (一)大幅減少企業準入的類型 將原來過于細分的生產企業分類(共19類,其中專用車8類、商用車4類、乘用車2類、摩托車4類、低速汽車1類),根據生產方式和基本生產條件,精簡調整為乘用車類、貨車類、客車類、專用車類、摩托車類、掛車類6個類別(第七條),使得企業獲得某一個類別的準入許可之后,在該類別之內依據市場情況生產新產品的時候,不用再次申請企業準入許可,大大減輕企業負擔,方便企業根據市場情況隨時調整經營。 (二)大幅減少產品準入的類型 推行車輛產品系族管理,鼓勵企業對同一系族的車型產品按照系族申請產品準入,生產同一系族內的產品,將不需要重新申請公告。據估算,在系族管理全面推廣以后,產品準入的類型將降幅約三分之一以上(第二十八條)。 (三)優化準入許可管理流程 一是優化許可變更的流程,將非涉及技術性的許可內容的變更改為備案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第二十一條)。 二是優化檢測流程,有序開放檢測市場,明確對于獲得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和國家級資質認定、具備開展車輛產品準入檢驗所需檢驗能力的檢測單位,均可承擔車輛產品準入管理的檢驗工作(第十條),同時,在企業集團試點開展產品自我檢驗(第二十七條)。 三是優化改裝車準入許可流程,要求貨車類整車生產企業對采用本企業底盤產品進行后續制造的平板、倉柵、廂式、自卸等普通運輸類專用車產品實施統一管理,產品準入許可由整車生產企業申報,產品質量由整車生產企業負完全責任(第二十九條)。 四是推行企業集團管理,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其內部成員之間可以共享研發、生產、銷售及售后服務等相關能力,在申請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時,對準入許可審查要求予以簡化;其某一成員取得許可的車輛產品,其他成員無需取得該車輛產品的準入許可,只要取得同類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在獲得委托的情形下即可生產(第二十七條)。 五是對因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導致相關準入事項不能滿足或不適用現行標準法規、技術規范的,可經評估豁免部分或全部要求,為智能網聯汽車、無人駕駛汽車等創新技術產品進入《公告》作好鋪墊(第二十六條)。 (四)減少審批時間和要提交的材料。 一是不再要求企業先提交檢驗方案,由中機中心進行審查,并由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后再將檢測報告送我部(時間約半年),允許企業自行選擇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申請準入許可的產品進行檢驗(第十條),在拿到檢測報告后將產品資料和相關檢驗報告一次性報送我部,大大減少了審批時間(第九條)。 二是對已經實施3C認證的汽車零部件,直接采用認證結果替代檢驗報告,減輕企業負擔(第九條)。 (五)精簡了許可管理文件 將現行的《摩托車生產準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商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等十個許可管理文件進行整合,納入本《辦法》,改變了以往不同類別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規則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情況,同時刪除了管理過細的內容,方便企業申請許可。 《辦法》八章四十八條 主要內容及修訂 《辦法》共八章四十四條,規定了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主要規定了《辦法》的依據、目的、適用范圍、車輛生產企業和車輛產品的的定義、實施準入許可事項的部門及其職責等。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主要規定了申請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的許可條件、應當提交的材料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受理準入許可申請的程序,明確對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實施分類準入許可管理。 第三章 審查和決定 主要規定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受理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事項進行審查以及作出予以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的程序。 第四章 使用和變更 主要規定了對車輛生產企業在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準入許可后應當遵循的生產一致性保持規則、發現問題報告規則和勘誤規則,以及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有關許可事項變更規則。 第五章 特別規定 主要規定了鼓勵技術創新、鼓勵車輛生產企業實施企業集團化管理,推行車輛產品系族管理,規范貨車類改裝車管理等內容。 第六章 監督檢查 主要規定了對獲得許可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進行監督管理的要求、內容和方式,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對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已許可車輛生產企業予以特別公示管理。對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注銷相關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的情形進行了列舉規定,此外,還規定了對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主要規定了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的具體措施。 第八章 附則 主要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時間,并同時廢止《摩托車生產準入管理辦法》。 公告管理發展歷程 背景 自1985年以來,我國汽車主管部門通過實施《公告》管理,有效保證了準入企業的生產條件和產品一致性,促進了汽車產品持續滿足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強制性標準,對落實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相關要求,引導產業結構調整、升級轉型、創新驅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實踐中也存在許可管理文件分散、法律層級較低、許可類型過散過細、企業資源整合利用不足、適應新技術發展不充分等問題。 本次制定《辦法》推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改革,縮減審批范圍、優化管理流程,促進汽車產業健康持續高質量發展。 1985年 我國汽車主管部門開始實施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管理 2001年 參照歐盟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制度,建立了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制度。 2004年 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以下簡稱《公告》)管理被設立為行政許可事項,并一直由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實施。 搜索 復制 <iframe src></ifr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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