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1、 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個人出售、報廢名下登記的小客車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但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除外。單位出售、報廢名下登記小客車的指標管理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 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不得轉讓。指標有效期內,不得重復辦理搖號登記。”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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