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車輛生產企業和檢測機構:
經請示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同意,我中心開始受理“國六”汽車產品(符合GB18352.6-2016《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自即日起,受理“國六”輕型汽車產品(總質量3.5噸及以下的M1、M2及N1類汽車產品);
2.《汽車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增加國六輕型車排放部分(見附件1);
3.《公告》中增加相關備案參數及要求,并修正了部分備案參數名稱(見附件2)。
附件:
附件一:
《汽車產品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
(國六輕型車排放部分)》(試行版)
當某一車型按照(Ⅰ型、Ⅱ型、Ⅲ型、Ⅳ型、Ⅴ型、Ⅵ型、Ⅶ型和OBD系統)的規定獲得擴展后,此擴展車型不可再擴展到其他車型。
6.1與排氣污染物有關的擴展Ⅰ型、Ⅱ型、Ⅵ型【排氣污染物】
發動機下列基本特性、參數相同:
— 發動機的型號;
— 發動機生產企業;
— 燃料種類;
— 額定功率;
— 燃油噴射方式(直噴、非直噴)相同。
污染控制裝置:
— ECU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相同,包括軟體和硬件;
— 氧傳感器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相同;
— 氮氧傳感器規格型號相同;(僅氧傳感器型號)
— 二次空氣噴射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相同;
— EGR裝置特性(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相同);
— 增壓器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相同
— LPG / NG 燃氣噴射單元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相同;
— 噴油泵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相同(僅對壓燃式發動機);
— 噴油器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相同(僅對壓燃式發動機)。
后處理裝置型號相同,排放相關的基本特性、參數和部件相同:
— 后處理裝置的數量;
— 后處理裝置的作用型式;
— 載體(結構、體積、尺寸和材料);
— 孔密度增加或不變
— 載體生產企業;
— 涂層生產企業;
— 貴金屬總含量相同或增加;
— 貴金屬比例(指各貴金屬占總貴金屬比例);
— 后處理裝置殼體的型式;
— 后處理裝置安裝的位置(在排氣管中的位置和基準距離)(補充說明:位置和尺寸可以不完全一致,不應使入口溫度的差異大于50℃,應在Ⅰ型試驗設定負荷和120km/h勻速條件下檢查該溫度差異)
中冷器(增壓或者 EGR)有/無;若有,型式相同
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的車型,發動機燃燒過程,周期性再生系統有關排放的基本特性、參數和部件相同:
— 系統的型式和結構;
— 再生類型和原理;
— 再生系統正常工作溫度(K)和壓力(kPa)變化范圍在±10%之間;
— 壓差傳感器(即:有或無);
— 載體(結構、材料);
— 載體體積±10%以內;
— 孔密度增加或不變
— 載體生產企業;
— 涂層生產企業;
— 貴金屬總含量相同或增加;
— 貴金屬比例(指各貴金屬占總貴金屬比例)
— 系統安裝的位置。
測試質量
— 如果測試質量小于基準車型測試質量的1.03 倍,則可以擴展到該車型。
— 對于第二類車,如果擬擴展車型的測試質量小于基準車型的測試質量的 1.03 倍,且基準車型測得的污染物排放量在擬擴展車型所規定的限值之內,則可以擴展到該車型。
— 同一底盤形成的改裝車可以視同其基礎底盤
總傳動比
— 在下列條件下,基準車型可以擴展到僅傳動比不同的其他車型,對于在Ⅰ型和Ⅵ型試驗中所使用的每一傳動比,均須確定其比例:
公式中,V 1 和 V 2 分別為發動機轉速在 1000r/min 時,基準車型和要求擴展車型所對應的車速。
— 對每一傳動比,若 E≤8%,則無須重復Ⅰ型和Ⅵ型試驗,即可以擴展到該車型。
— 如果至少有一個檔位的 E>8%,但每種檔位下,傳動比 E≤13%,則應重做Ⅰ型、Ⅵ型試驗。
測試質量和傳動比不同的車型
符合上述(測試質量) 和 (總傳動比) 規定的條件,則某一已通過型式檢驗的車型,可以擴展到測試質量和傳動比不同的其他車型。
驅動型式相同
兩驅和非全時四驅的車型可以互相擴展,全時四驅可以兩驅和非全時四驅擴展。驅動型式分為:
兩驅、非全時四驅(可通過手動或軟件切換驅動方式)、全時四驅(不可通過手動或軟件切
換驅動方式)。
變速箱型式相同
Ki 因子的使用
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的車型的 Ki 由標準附錄 Q 規定的程序得出,該程序用于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車型的型式檢驗。Ki 因子可以用于滿足條款(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的車型)的相關標準并且測試質量不大于基準車型加 250kg。
6.2 曲軸箱排放有關的擴展(Ⅲ型試驗)
— 發動機型號、生產廠家相同;
— 曲軸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6.3與蒸發污染物有關的擴展(Ⅳ型和Ⅶ型試驗)
燃油箱
— 燃油箱的形狀,燃油箱和液體燃料軟管的材料相同;
— 擴展車型燃油箱的容積不大于基礎車型的±10%;
— 氣液分離器的類型(如適用)和油箱的呼吸閥種類,控制方式相同;
— 燃油箱呼吸閥開啟壓力的設定相同;
— 油箱熱屏蔽裝置(有/無);
— 加油管防止油氣外泄的密封方式相同;
— 油箱蓋型號相同。
燃料/空氣計量方式
— 燃料/空氣計量的基本原理相同,(例如有無節氣門,進氣道多點噴射\單點噴射,燃油缸內直噴的汽車不能在同一系族內)。
炭罐
— 儲存燃油蒸氣的方法相同,即活性炭罐和貯存介質的規格型號、材料及生產廠、空氣濾清器(如果用于蒸發污染物排放控制)等;
— 脫附貯存蒸氣的方法相同(如:起點設定相同;空氣流量或測試循環中的脫附容積誤差在10%以內);
— 燃油系統內炭罐系統結構相同;
— 脫附閥基本原理相同(電磁式、機械式);
— 利用 HJ/T 390 測得炭罐的 BWC 有效吸附量(吸附丁烷的速率為 40g/h)的差異在10g 以內;
— 如果使用了炭罐排放洗滌器和/或進氣系統的碳氫化合物吸附裝置,那么系族內所有的汽車也必須配備這些裝置。
混合動力汽車和純汽油車的燃油蒸發試驗不能互相視同。
擴展車型下列條件可以不同:
— 發動機排量;
— 發動機功功率;
— 自動變速器和手動變速器;
— 兩輪和四輪驅動;
— 車身形狀;
— 車輪和輪胎尺寸。
6.4與OBD系統有關的擴展(OBD)GB 18352.6-2016
型式檢驗可以擴展到(發動機下列特性相同、污染控制裝置下列型式相同)為同一 OBD 系族
發動機下列特性相同:
— 燃燒過程(即:點燃式、壓燃式、二沖程、四沖程)
— 發動機燃油供給方式(即:單點或多點燃油噴射)
— 燃料類型(即汽油、柴油、NG、LPG、兩用燃料汽油/NG、兩用燃料汽油/LPG其中乙醇汽油可以視同汽油,甲醇汽油不能視同汽油)
污染控制裝置下列型式相同:
— 催化轉化器型式(即:氧化型、三效型、加熱催化、SCR、其他)
— 顆粒捕集器(即:有或無)
— 二次空氣噴射(即:有或無)
— 排氣再循環(EGR)(即:有或無)
動力傳動系統相同:
—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即:是/否)
車輛電子控制單元和OBD系統部件和功能相同:
— OBD 系統功能性監測策略、故障監測策略和向汽車駕駛員指示故障的方法
(OBD)擴展車型汽車的下列特性可以不同:
— 發動機附件;
— 輪胎;
— 測試整車質量;
— 冷卻系統;
— 總傳動比;
— 變速器型式;
—車身型式。
6.5與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有關的擴展(Ⅴ型試驗)
汽車:如果測試質量小于基準車型測試質量的1.03倍,則可以擴展到該車型。
同一底盤形成的改裝車可以視同其基礎底盤
發動機基本特性、參數相同:
— 發動機生產企業;
— 氣缸數;
— 發動機排量(±15%);
— 氣門數及氣閥控制;
— 燃油系統;
— 冷卻系型式;
— 燃燒過程。
— 二次空氣噴射:有/無、型式(脈動,空氣泵);
— EGR(有/無)。
后處理裝置型號相同,排放相關的基本特性、參數和部件相同;
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的車型,發動機燃燒過程,周期性再生系統有關排放的基本特性、參數和部件相同;
當后處理發生以下變化時可以擴展:
— 型號不同;
— 每種貴金屬比例的變化不超過 15%;
— 后處理裝置的位置(位置和尺寸可以不完全一致,不應使入口溫度的差異大于 50℃,應在 I 型試驗設定負荷和 120km/h 勻速行駛條件下檢查該溫度差異)。
以上排放關鍵部件的擴展特殊要求:企業提交變更型號的相關控制文件及技術性能的技術資料(及其相關報告),經檢測確認不影響產品排放性能的,做出書面說明后可進行擴展。
后處理裝置相同的車輛,且滿足(Ⅴ型試驗)其它擴展條件的車輛,發動機臺架老化試驗基準車型可擴展。
擴展汽車的下列特性可以不同:
— 車身;
— 變速器(自動或手動);
— 車輪或輪胎的尺寸;
— 后處理裝置封裝廠。
與蒸發排放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有關的擴展,以下裝置的參數相同或能保持在規定的范圍內:
— 活性炭罐(規格型號、活性炭材料和生產廠);
— 活性炭裝載量(相同或更多);
— 燃油箱容積±20%
與加油排放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有關的擴展,以下裝置的參數相同或能保持在規定的范圍內:
— 活性炭罐(規格型號、材料和生產廠);
— 活性炭裝載量(相同或更多);
— 燃油箱容積±20%;
— 相同的加油排放控制系統(型號)。
企業在耐久試驗結束之前可以按照推薦劣化系數進行申報,在試驗結束之后需要對劣化系數進行變更,并上傳對應的耐久報告。
附件二:
國六輕型車排放部分備案參數要求
1)國六輕型車排放部分增加備案參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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